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小字第49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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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鳳小字第49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林良一
被   告  陳永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仟肆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一0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伍拾玖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小額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13,55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9頁),嗣於本
院審理中變更聲明如下述(本院卷第45至46頁),核與上開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4月21日向訴外人威寶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威寶電信公司)申請租用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門號,選用如附表「專案內容」欄所示之資費,並簽
訂行動通信業務服務申請書及專案同意書。詎被告未依約於
繳款期限前繳納電信費用,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迄今尚積
欠附表所示電信費用、專案補償款,合計13,559元未繳納。
嗣威寶電信公司與訴外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台灣之星公司)合併,台灣之星公司為存續公司,並於108
年2月19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原告已將債權讓與之事實
通知被告,並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於被告時,再次作為債
權讓與通知到達被告之時點。爰依租用門號電信契約及債權
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3,559
元,及其中1,496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陳述。
五、按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提供之商品,而電信費為其提供商品
之代價,故使用電信業者提供之通信、語音、上網服務者,
即應依約繳納電信服務費。又債權之讓與,依民法第297條
第1項規定,雖須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始生效力,
但不以債務人之承諾為必要,而讓與之通知,為通知債權讓
與事實之行為,原得以言詞或文書為之,不需何等之方式,
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成立債權讓與契約時,債權即移轉於受
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如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
,即生債權移轉之效力(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626號判例
要旨參照)。
六、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經濟部104年3月
31日經授商字第10301234600號函、新北市政府109年6月
22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08043934號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
記表、欠費門號資訊附表、債權讓與證明書、第三代行動通
信業務服務申請書、專案與商品確認書、專案同意書、電信
費帳單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3至23頁),經本院核對無訛。
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
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本件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前
開主張係屬可採。從而,原告依租用門號電信契約及債權讓
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3,559元,及其中1,496元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5月5日起(本院卷第37頁)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
准許。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
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冠毅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表:
┌─┬───────┬─────┬────┬──────┬─────────────────┐
│編│申辦日期│手機門號│電信費用│專案補助款│專案內容│
│號││││(即違約金)││
├─┼───────┼─────┼────┼──────┼─────────────────┤
│1│103年4月21日│0000000000│新臺幣(│12,063元│於103年4月21日申辦適用專案「499│
││││下同)1,││無限上網免預繳_36M」,適用資費為「│
││││496元││數據750型(月租不可抵方案)」,月│
││││││租費每月減免251元,月租優惠期限為│
││││││36個月(本院卷第2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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