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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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42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彩繁 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1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771,103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02,1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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