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21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佳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如娟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