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1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金泉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金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金泉因侵占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於民國99年12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鄭金泉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2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已於99年12月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0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66301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2月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1月28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
100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663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