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1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辛泳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辛泳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辛泳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四四四號判決有期徒刑為七年六月,另因與他案合併並聲請減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定應執行刑為七月十一月,於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入監執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日,嗣經法務部於一百年十月二十一日以法授矯字第一○○○一二六六三○一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受刑人在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聲請人所為前開聲請,有法務部矯正司一百年十月二十一日以法授矯字第一○○○一二六六三○一號函核准假釋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稽,認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