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曾皇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二、受刑人甲○○因強制猥褻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經查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如附表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故本件屬前開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將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8年1月30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各有關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宜民法官林榮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附表┌────────┬───────────┬───────────┬───────────┐│編號│1│2││├────────┼───────────┼───────────┼───────────┤│罪名│妨害自由│強制猥褻││├────────┼───────────┼───────────┼───────────┤│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7/03/24│107/03/2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9103號│第9103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侵訴字第82號│107年度侵上訴字│││事實審│││第160號│││├────┼───────────┼───────────┼───────────┤││判決日期│107/09/28│107/12/26││├───┼────┼───────────┼───────────┼───────────┤││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侵訴字第82號│107年度侵上訴字│││判決│││第160號│││├────┼───────────┼───────────┼───────────┤││判決│107/10/25│108/01/1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17468號(羈押折抵刑期滿│第2071號││││毋庸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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