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室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室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郭室和因妨害公務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部分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此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108年1月25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則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即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簡源希法官莊深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美珍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附表:受刑人郭室和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誣告│妨害公務│││││││├─────────┼─────────┼─────────┼─────────┤│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18日│102年11月26日起至│││││104年5月18日前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3714號│││年度案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536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9日││├─┼───────┼─────────┬─────────┼─────────┤││法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7年度台上字第│││判││536號│416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8月9日│107年10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4522號│字第17170號││││(108執再75)│(108執緝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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