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80號原告嘉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春波 訴訟代理人 丁中原 律師
林俊吉 律師被告世貿名人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游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所陳報被告占有坐落於新北市○○區○○段○○○○○○○○號等土地之面積約990平方公尺,核定為新臺幣柒仟壹佰玖拾叁萬壹仟肆佰貳拾元【計算式:990平方公尺×72,658元/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71,931,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肆萬伍仟零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