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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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20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陳志宏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曾盈慈 法定代理人 曾湲淀 關係人 張永宏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陳志宏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三日收養曾盈慈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陳志宏(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願收養配偶曾湲淀之女即被收養人曾盈慈(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並經被收養人之生母曾湲淀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雙方已於民國(下同)100年12月13日訂立收養契約書,爰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戶籍謄本等件,聲請准予認可等語。
二、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已合法成立收養關係,且無民法第1079條第2項所列情形,被收養人之生父張永宏、生母曾湲淀亦到庭陳稱同意本件收養。經本院函請彰化縣政府委託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派員進行訪視結果,係認:「……夫妻二人之經濟及收入目前應尚屬穩定,雖平時因工作關係而與子女們之互動時間較為短縮,但因目前尚有聲請人之母親可提供照顧協助,觀察被收養人對目前之生活狀況也皆屬適應……」等情,有收養案訪視評估報告附卷可查;另收養人身體健康狀況良好,有相當資產、正當職業與經濟收入,亦有彰化縣北斗鎮衛生所體格檢查表、存摺影本、前揭訪視報告在卷可稽。本院審酌收養人已與被收養人之母結婚,認本件收養有益於家庭之圓滿,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依法應予認可。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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