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董家宏
被 告 簡宛萱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小字第271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2年4月9日上午9時1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17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姚怡菁
書 記 官 賴佳慧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貳仟陸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陸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秋燕
法官姚怡菁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1,15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