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23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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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邱瑞峯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小字第236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2年4月10日上午10時3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17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捌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捌仟玖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伍佰捌拾元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
八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長慶
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長慶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1,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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