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43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胡蕙美林嘉華
林嘉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胡蕙美、林嘉華、林嘉和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
2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1,1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
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
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3份,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
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