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43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胡蕙美 、 林嘉華
、 林嘉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胡蕙美、林嘉華、林嘉和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
2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1,1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
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
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3份,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
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