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46號
原   告 融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泰誠
原   告 富田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怡雅
原   告  李士宗
原   告  鄭惠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琇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李常娥 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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