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401號
原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陳雅慧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寬仁 等發支
付命令,惟其中被告王寬仁、 王宗憲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80元(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173,9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
其繕本2份,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