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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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42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金同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金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0,604元,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