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433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訴訟代理人 朱甚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石依吾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793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