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41號
被 告 詹景峻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嘉玲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