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小字第203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被 告 楊國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4年12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捌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陸仟貳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肆仟捌佰零肆元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
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