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359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林順益 律師被告戊○○
丁○○原名: 趙振 乙○○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師凱 律師
蔡建廷 律師 蔡欽源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