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乙○○被告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己○○被告宏鑫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戊○○被告立陽成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庚○○
丁○○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五六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賴淑美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