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司北調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北調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林恒光
       林忠胤
       林澄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公同共有物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林忠胤、林澄瑋就訴外人陳
秋珍所遺留之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里○鄰○○○路○
段○○號3樓之26之不動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
,並返還由林恒光、林忠胤、林澄瑋公同共有。核其法律關
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
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
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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