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17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曾聲請對被告 王志民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王志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676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整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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