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85號
原   告  曹中奎
以上原告與被告鑫佳建設有限公司等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 李金保 之繼
承人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其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
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李金保之繼承人之
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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