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32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3200號
原   告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蘇建榮
訴訟代理人  古明峯 律師
複代理人  林昱吟
被   告  袁漢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由蘇建榮為原告台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
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而有訴訟代理人時,訴
訟程序不當然停止,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
規定自明。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即原局長 陳盈蓉 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03年12月25日更由蘇建榮接任,其代
理權即已消滅,新任局長蘇建榮雖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但
因原告委任有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但無特別代理權),依
上說明,訴訟程序尚不因而當然停止。惟:原告之訴訟代理
人並無特別代理權,於本庭第一審判決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
人收受(即104年2月3日)後,本件訴訟程序於提出上訴
前,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茲原告之新任法定代理人蘇建
榮於裁判送達後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
第3項規定,自應由為第一審判決之本庭裁定之,經核原告
新任法定代理人蘇建榮承受本件訴訟之聲明,業經提出臺北
市政府103年12月25日府人任字第00000000000號令影本為
證,於法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胡宏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書記官賴敏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