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字第7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訴訟代理人  康榮洲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被   告  湯智湘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7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3月2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20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念祖
 書記官 蔡雅惠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柒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蔡雅惠
法官林念祖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如不服本判決,且符合上述要件,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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