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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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17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馬賴彥蓁賴雅菁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11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檢附相關證據敘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繕本
  份(應附全部證物影本):
 1.被告向原告申辦循環融資之契約條款內容,約定債務人應如
  何繳款?
 2.被告借款、繳款明細,何時未依約繳款?債務何時視為到期
  ?被告確有積欠原告本金29,311元之計算明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歷審裁判

  • 臺南簡易庭 104 年度 南小 字第 176 號裁定(104.03.02)[和解]
  • 臺南簡易庭 104 年度 南小 字第 176 號判決(104.04.01)[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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