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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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17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馬賴彥蓁 即 賴雅菁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11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檢附相關證據敘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繕本
份(應附全部證物影本):
1.被告向原告申辦循環融資之契約條款內容,約定債務人應如
何繳款?
2.被告借款、繳款明細,何時未依約繳款?債務何時視為到期
?被告確有積欠原告本金29,311元之計算明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