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118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曾郁文
       黃彣堯
被   告  葉翰敏
       王惠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翰敏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31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2,832,84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116元,原告僅繳
納3,310元,尚欠25,8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
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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