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118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曾郁文
黃彣堯
被 告 葉翰敏
王惠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翰敏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31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2,832,84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116元,原告僅繳
納3,310元,尚欠25,8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
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啟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