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原告祭祀公業 鄭貴 法定代理人 鄭世雄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 律師被告 鄭世清 (兼 鄭却 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鄭秀珠 (即 鄭却之 承受訴訟人)被告 鄭日清 (即鄭却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鄭秀梅 (即鄭却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鄭秀珠、鄭日清、鄭世清、鄭秀梅為原被告 鄭陳玉花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原被告鄭陳玉花之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原告提供戶籍資料,查明原被告鄭却(民國104年11月13日歿),其妻鄭陳玉花(民國106年3月30日歿)之繼承人為鄭秀珠、鄭日清、鄭世清、鄭秀梅,有卷附戶籍謄本可以證明。該繼承人等應即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書記官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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