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85號原告 黃秀梅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 游子增羅邵恩周溪圳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書記官王宣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