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50號聲請人 韓靜儀 相對人 李念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念學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分別於民國⑴104年7月17日⑵104年7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⑴5,500,000元(地號112-72;建號9592)⑵3,500,000元(地號164;建號3381)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於104年3月間向聲請人借款6,720,000元,約定應於每月30日前給付聲請人20,000元,應按期償還,如有一期未還視同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自104年7月起即未依約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和解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二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二件及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為證。又本院於104年10月2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迄未據其陳述意見到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區│ 賴厝 廍││112-72│建│684│10000分之175│├─┼───┼────┼───┼───┼──────┼─┼──────┼──────┤│2│臺中│北區│賴厝廍││164│建│2228│8300分之74│└─┴───┴────┴───┴───┴──────┴─┴──────┴──────┘┌─┬──┬───────┬────────┬─────────────┬────┐│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臺中市北區賴厝│主要建材:鋼筋混│第八層:31.33│陽台:│││││廍段112-72地號│凝土造│總面積:31.33│12.39│││1│9592├───────┤層數:8層│││全部││││臺中市北區英才││││││││路238號八樓之6│││││├─┼──┼───────┼────────┼───────┼─────┼────┤│││臺中市北區賴厝│主要建材:鋼筋混│第二層:66.63││││││廍段164地號│凝土造│總面積:66.63││││2│3381├───────┤層數:7層│││全部││││臺中市北區美德││││││││街352巷19號二││││││││樓之1│││││├─┴──┴───────┴────────┴───────┴─────┴────┤│建號9592共有部分:⑴賴厝廍段9593建號,333.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4000分之0。││⑵賴厝廍段9594建號,1842.6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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