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76號原告 吳麗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即欲請求被告賠償金額),並提出請求之各項明細及單據。
二、請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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