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建佑
林月上列上訴人(被告)與被上訴人(原告)祭祀公業 鄭貴間 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其二人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各為新台幣8萬5410元,每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為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各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不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如有不服者,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對於命繳納上訴費用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官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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