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重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31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宙股被告陳喻駿選任辯護人施雅芳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行言詞辯論。
理由本次庭期,勘驗員警 潘明郎 側錄之監視器畫面。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