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9號原告 黃石富 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玉琳 律師住同上被告 林振溏 被告 林振鈴 被告 林振源 被告 許林鶯 被告 林麒華 被告 林麒祥 被告 林麒賢 被告 林永章 被告 許明標 被告 許萬德 被告 林怡伶 被告 林佩琪 被告 林愛珠 被告 林龍珠 被告 林金珠 被告 賴榮華 訴訟代理人 賴煒杰 被告 林淳 被告 洪清俊 被告 徐萬乾 被告 李文祥 被告 陳慶田 被告 江鋆欗 被告 陳隆寶 被告 劉淑玲 被告 沈世晶 前列林振溏、林振鈴、林振源、許林鶯、林麒華、林麒祥、林麒賢、林永章、許明標、許萬德、林怡伶、林佩琪、林愛珠、林龍珠、林金珠、林淳、洪清俊、徐萬乾、李文祥、陳慶田、江鋆欗、陳隆寶、沈世晶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訴訟代理人彭首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松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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