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7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7715號聲請人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非訟代理人 林奕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MarilynM.Morales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附本票影本之姓名為MarilynL.Morales。(聲請狀所載與所提證物記載不符)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