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0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源堃選任辯護人李進建律師
黃勃叡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偵字第2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源堃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壹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莊源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犯罪嫌疑重大,而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2項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5月9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嗣於羈押期間,被告另執行觀察、勒戒處分,本院乃於102年7月
4日起撤銷羈押,迄被告執行觀察、勒戒完畢後,本院復於同年8月12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3款規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必要,乃於是日起續行羈押,並於102年9月16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及本院調查結果,認被告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本案業於102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就被告所犯各罪判刑後,所定之執行刑達有期徒刑6年4月,尚未判決確定,基於重罪被告畏罪避刑之考量,是客觀上被告逃匿、規避日後審判或執行之可能性仍屬甚高,再審酌本件雖已辯論終結並宣判,惟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且本件辯論終結、宣判後,仍有經上訴審理之可能性及擔保執行之必要性,是本院綜合上情,認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棄保逃亡之虞,則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且經本院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復參酌被告為販賣毒品之犯行,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個人人身自由之私益,認本件仍有羈押之必要,又被告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不得羈押之情形,爰裁定自102年11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王義閔
法官都韻荃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書記官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