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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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抗告人 呂建元
許宗 許月華 許石井 許家和上列抗告人與 呂淑英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4日本院102年度重家訴字7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