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5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5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75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盧麗珊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吉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二、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將新臺幣2,500元利息計入原本再生利息部份及自約定清償日起算利息部分,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