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8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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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834號
原 告 群鑫油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倫
被 告 李美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美珍間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5,8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7,4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