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沙簡字第516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TRANTHITAM(中文名:陳氏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50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TRANTHITAM(中文名:陳氏八)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入國登記表旅客簽名欄偽造之「PHAMTHANHHOA」署押壹枚,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第55條、第62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郭明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