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9634號
原 告 鍾朝吉
上列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 林茂貴 發支付命令,惟
林茂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
,應繳裁判費叁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貳仟柒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