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48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4898號
原 告  周志凱
被 告  張主恩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26日下午2時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法官鍾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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