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板小字第1689號
原 告 羅鳴
被 告 蘇榮霖
訴訟代理人 蘇陳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以100年度附民
字第192號裁定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主張:兩造因土地使用問題,素有嫌隙。於民國(下同
)98年8月5日12時3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巷○○
號附近空地之停車格內,兩造因停車爭執,被告先毀損原告
之自用小客車之右後照鏡致玻璃掉落地面而碎裂,復以身體
及樹旁之垃圾桶等物阻擋原告倒車停入該停車格,原告亦基
於傷害及毀損之犯意,駕駛上開車輛,加速倒車碰撞被告所
有、停放在該停車格正後方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
,致被告所有上開自小客車車門之板金凹陷不堪使用,並造
成被告之右手臂及右大腿受傷。原告停妥車輛開門欲下車之
際,被告復即上前打開原告所駕駛車輛之駕駛座車門欲與原
告理論時,2人遂又分別起意傷害,被告先將原告推倒在車
內,原告則以腳踢向被告,雙方相互拉扯扭打,致原告受有
左大腿、左前臂、右腰椎多處挫傷之傷害,被告則受有右上
臂、左右大腿挫傷、瘀青、紅腫之傷害。被告上開傷害行為
,致原告受有精神上損害,故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台
幣(下同)000000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固不否認上開傷害行為,惟以:原告差點開車撞死伊云
云置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乙、得心證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上揭時、地對原告有傷害之行為一節
,此為被告所不爭,被告復因此傷害犯行經本院刑事庭於99
年12月28日以99年度簡字第1765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25日,
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雖經被告上訴,經本院刑
事庭以100年度簡上字第166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在案,並
有上開案卷影本1份可佐,被告之傷害犯行與原告受傷間,
顯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再「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
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本件被告故意傷害原告,致原告受有上開傷害,已如前
述,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至其數額,民法第
195條第1項規定之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
其身體、健康、名譽之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身份地位與
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度臺上字第1221
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兩造因土地使用,素有嫌隙,而本
件傷害之起因為被告先毀損原告之汽車後照鏡後,原告即倒
車衝撞被告之車輛,同時致被告受傷,被告欲與原告理論時
,兩造復互相傷害所致,原告所受之傷害為左大腿、左前臂
、右腰椎多處挫傷之傷害,傷勢尚輕,且原告係國中畢業,
目前現打零工,收入不定,名下有土地8筆、田賦1筆,汽車
0部、投資2筆,99年度所得273269元,而被告係國小畢業,
目前無業、無收入名下有房屋3間、土地4筆、田賦1筆、汽
車1部、投資1筆,99年度無所得一節,亦據兩造於100年9月
8日言詞辯論期日 陳明 甚詳(參見上揭筆錄),並有本院依
職權調取兩造之財產明細可稽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慰撫金以20000元為相當,逾此之請求,並非有當,不
應准許。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賠償1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於上開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00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範
圍內,並無不合,應予准許,逾此所為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關於請求金錢之給付,且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00000
元以下者之小額訴訟,就被告敗訴部分之判決,爰就被告敗
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
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書記官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