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簡字第71號
上 訴 人 錦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郭清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倩蒨 間因100年度北勞簡字第71號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叁拾捌萬伍仟玖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
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