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交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戊○○乙○○丙○○被告丁○○
苗交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登柔 上列被告因94年度苗交簡字第27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李太正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