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2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七四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周守男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一八二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錫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許清琳┌──────────────────────────────────────────────────────┐│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七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芬芳烹材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樹林分│九十二年七月十日│參萬捌仟貳佰肆拾│00000000││││司│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