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九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二0三號,原案號: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七四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⑴被告甲○○與 簡淑英簡慶輝楊富美 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一百四十三萬五千五百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⑶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證據:詳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案件(參加乙○○互助會部分),業經本院判決均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白光華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