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580號原告乙○○被告戊00000000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於民國95年2月7日經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人民團體法第39條亦有明定。本件原告以戊00000000(下稱老人會)為被告,查依被告老人會章程第1條規定:「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組織法及有關法令訂定之。」,第3條規定:「本會以從事老人問題之理論研究、策劃老人福利服務,改善老人生活環境、並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則被告老人會應係依人民團體法成立之社會團體,並於嘉義縣立案,而代表人為丁○○,有嘉義縣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在卷可稽(詳本審卷第32頁)。依上說明,被告老人會為非法人團體,有當事人能力,合先敘明。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47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予以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老人會在梅山鄉過山村僅有會員49人,須有會員50人以上才得保障理事1名,而被告老人會竟以該村有會員50人,使被告丙○○以保障名額方式,當選為第八屆理事,被告丙○○應屬無效。又原告為第八屆候補理事第二順位,第一順位為 王靜江 ,其已聲明放棄遞補,則如被告丙○○之當選無效,將由原告遞補為理事。故原告提起確認之訴,有確認利益。從而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應予准許。
貳、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老人會第八屆理事選舉於民國94年9月11日舉行,惟依老人會章程第13條規定:「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被選人不以出席者為限,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理監事遇有缺額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均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但理事產生方式應有各村會員人數五十人以上之村設置保障名額,以平均各地區均有幹部方便會員之聯繫。」。而嘉義縣梅山鄉過山村於該次選舉時,其中會員甲○○○並未設籍在該村,則該村實際會員為49人,被告老人會竟認定甲○○○為過山村之會員,由被告丙○○以過山村有會員50人,而以保障名額方式當選為理事,則其當選自屬無效。為此提起本訴,並聲明:確認被告老人會於94年9月11日召開之第八屆臨時會員大會所為被告丙○○以保障名額當選理事資格無效。
參、被告均答辯:甲○○○之會員資格審查及投領票均在過山村,嗣95年間方通知被告老人會遷出過山村至梅東村。在甲○○○通知被告老人會前,因被告老人會無法向戶政機關查閱會員戶籍異動資料,調查會員戶籍之移動,故被告老人會只能認定甲○○○仍為過山村之會員。又本次選舉,過山村會員有50人,依章程第13條但書規定,理事席次應有保障名額。而該村僅被告丙○○參選,故被告丙○○依保障名額方式當選為理事,被告丙○○之當選應為有效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肆、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被告丙○○因過山村會員有50人,而以保障名額方式當選為被告老人會第八屆理事。
二、會員甲○○○原住嘉義縣梅山鄉過山村,於91年間遷出至同鄉梅東村。
伍、兩造爭執要旨:老人會章程第13條但書規定:「理事產生方式應有各村會員人數五十人以上之村設置保障名額」,其所謂「會員人數五十人以上」,是否指戶籍設於同村之會員有50人上以而言?
陸、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老人會於選舉第八屆理事時,過山村之會員人數除甲○○○外,有49人之事實,業據被告老人會提出會員名冊為證(詳本審卷第60、61頁)。而證人甲○○○結證稱:兩年前入會時住過山村9號,戶籍則於3、4年前已遷至梅東村,但仍往來於過山村。被告老人會之通知均有收到,也有參加第八屆理事之選舉。另會籍設在梅東村或過山村均可等語(詳本審卷第50、51頁),足證證人甲○○○將會籍改設在梅東村前,將會籍設在過山村並不違反其本意。又證人甲○○○自入會時即以過山村為其會籍所在,則除其喪失會員資格者外,應認依其主觀意思將會籍在過山村。況綜觀被告老人會章程,除第6條規定:「凡在本區域內年滿六十歲之老人,經本會會員之介紹,申請加入會員經審查通過後,均得為本會會員或永久會員。」,又第4條規定:「本會以嘉義縣梅山鄉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梅山鄉老人文康活動中心。」外,並無關於會員之會籍應以戶籍地為準之規定。甲○○○在未遷出過山村前,應認其為被告老人會在過山村之會員,則過山村會員人數,於老人會第八屆理事選舉時,加上甲○○○共有50人,依章程第13條但書規定應設置保障名額,則被告丙○○以保障名額當選為理事,應為合法。
二、綜上所述,原告以被告老人會在梅山鄉過山村僅有會員49人,被告丙○○以保障名額方式,當選為第八屆理事,被告丙○○應屬無效,而請求確認被告老人會於94年9月11日召開之第八屆臨時會員大會所為被告丙○○以保障名額當選理事資格無效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柒、本件待證事實已臻明瞭,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對判決之結果已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為審酌,併此敘明。
捌、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