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28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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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八二四號
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志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秋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