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9年度旗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旗聲字第38號
聲請人即原告  唐子林
送達代收人   黃雅姿
相對人即被告  王朝安
上列聲請人與王朝安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王朝安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人
資力審查詢問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資料以為釋明,聲請訴
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旗山簡易庭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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